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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可以讨论公共区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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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8: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的 没有特定目的地占用公共土地的私人可以请求司法保护占有。这种可能性并没有将资产从国家遗产中剔除,而是承认私有制,从而保障财产的社会功能,并具体化诸如人的尊严、住房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宪法价值观。 该谅解是由高等法院第四小组在审理对联邦区财产有争议的两名个人之间的收回诉讼上诉时签署的。专家组一致驳回公共实体的上诉,并在证据出示阶段开始后维持一审重新审判的裁决。 最初的讨论发生在联邦区农村地区两个私人之间的收回诉讼中。原告声称,在拥有该房产20年之后,他对被告入侵并分割一半面积感到惊讶。 仍然在一审中,联邦区作为第 9,469/97 号法律第 5 条定义的异常干预者加入了诉讼,声称存在不规则的土地分割。 法官认为恢复原状的请求毫无根据,因为他理解,由于本案讨论的区域位于公共土地上,两人没有权。

利捍卫占有权。 该判决被联邦地区法院推翻。在确认了个人对公共财产的占有纠纷请求的法律可能性后,法官们认为需要提供口头证据和专家证据来确定所有权。 随着二审判决的修改,联邦区向STJ提出特别上诉。他声称,个人不可能请求对公共性质的财产的占有保护,因为在这些情况下,他仅仅占有该财产,不可能遵守 1973 年《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假设。 STJ STJ 部长 Luis Felipe Salomão 表示,法院的私法课程过去常常将公共财产的占 WhatsApp 号码 有者描述为仅仅是财产的持有人。 第四小组该案的报告员路易斯·费利佩·萨洛芒部长最初澄清说,根据《民法典》第 1,196 条,任何实际行使(无论是否完全)财产固有权力的人都被视为财产所有权人。拥有者.. 萨洛芒还回顾了区分人们侵犯公共财产并随后寻求占有保护的案件和争议的重要性,正如在上诉分析中所分析的那样,个人之间对公共土地上的财产提出了占有问题。 该部长强调,STJ 的私法课程过去常常将公共财产的占有者描述为仅仅是财产的持有者,没有合法性要求占有保护或对所进行的改进进行补偿。 然而,萨洛芒强调了法院合议机构立场的最新演变,即根据。



具体情况,私人有可能讨论这种性质的资产的占有,“并且必须根据以下情况来解释该问题:新的社会现实”。 理解的演变考虑到了国家公共物品的概念,《民法典》将其定义为尽管属于国家收藏的一部分,但未使用、没有特殊目的地且没有公共目的的物品。在此类财产中,个人对财产行使事实上的权力并保证其社会功能,能够针对可能威胁或侵犯其占有的第三方提出占有禁令。 “简而言之,财产的所有权不会改变,它将继续掌握在国家手中,保持其公共性质。然而,在个人之间的争端中,在社会环境中被认为是对事物的事实和持久权力的表现和外化,这种关系将是明显的占有关系,因此,在国家现有遗产的资产中,公共财产被剥夺报告员总结说,公共土地的占有者对公共土地赋予其社会功能的所有权保护是完全可能的——尽管不稳定。 在全体会议一致通过的投票中,萨洛芒还强调,占有必须与财产相关联进行独立分析,因为它是一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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