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法院第三合议庭接受了审计公司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上诉,授权其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1条提出的出示文件的要求提出异议。 该装置允许利害关系方在证明或阻止提起诉讼时要求出示证据。请求书中必须证实理由并准确提及证据所依据的事实。 该案件涉及一家公司,该公司投资了另一家科技公司,并发现自己因该初创公司的破产而受到损害。为了支持可能的诉讼,她要求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示文件和信息,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破产公司进行税务和财务审计。 法院接受了请求,并给了 30 天的时间提交文件。安永向圣保罗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裁定中间上诉不可上诉,因为对早期提供的证据没有任何抗辩。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2条第4款的规定。仅可针对完全拒绝原申请人要求提供证据的决定进行辩护和上诉。对于STJ第三小组来说,这条规则不能按字面解释。 卢卡斯·普里肯/STJ 对于 Bellizze 部长来说,CPC 规则不能通过字面解释来完全消除对抗性诉讼的权利 Lucas Pricken/STJ 反对权 本案报告员 Marco Aurélio Bellizze 部长指出,2015 年 CPC 出台了规范,旨在制定规则以落实对抗原则,确保当事人拥有保护其利益和权利所需的辩护手段。
这些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当证明矛盾可能与有关程序无关时,辩护权有时会被推迟,即推迟到稍后的程序时刻,甚至受到限制。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2条第4款。对于贝利兹部长来说,当涉及到对证据旨在证明的事实进行讨论时,他否决了对早期提供证据的辩护。 该主题目前不相关,应在可能基于所产生证据的行动中进行讨论。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官决定证据是否适当之 中国海外英国号码数据 前不能讨论预期的证据本身。 报告员总结道:“《民事诉讼法》第 382 条第 4 款所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仅进行字面解释,就好像在上述程序中没有进行相互矛盾的程序的空间一样” 。联邦地区法院第五小组了解到,国家计量、质量和技术研究所 (Inmetro) 可以对销售数量少于包装上描述的产品的公司处以罚款,因此第一区联邦地区法院第五小组驳回了乳制品公司的撤销请求. 马托格罗索州度量衡研究所制定的违规通知和相应罚款。

再生产 公司因销售炼乳数量少于 GO Replication中包装上的描述而被罚款 该研究所炼乳制品在定量专家评审中不合格。一审法院维持行政决定的有效性,公司向TRF-1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该公司坚持认为,抗辩受到限制,因为不允许出示专家证据,也没有提供行政程序中分析的批次的反证(即重新测量和称重)。 他还辩称,违规通知没有动机,并且根据 Inmetro 法令或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委员会 (Conmetro) 的决议进行的评估不合法。这是因为经第 12,545/2011 号法律修订的第 9,933/1999 号法律没有规定违规行为或处罚。 TRF-1案件的报告员Souza Prudente法官指出,这是一次计量检查,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无法在新包装中保存,以供日后重新检查。为此,公司对产品的称重或测量进行监控,以保证广泛防御的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