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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4: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他协议的情况下才建立法律制度。考虑到这种协议永远是后验的[3],因为各方不可能首先签订合同,然后才开始公开、持久和持续地走到一起,很明显,这种稳定的工会合同不会具有从那时起开始的某些事情的构成效力,但仅仅是声明双方已经经历过的事情,并且在那一刻,他们认为自己处于该法律状况并决定在合同中声明它。 因此,稳定的工会契约确实只有在具有追溯效力的情况下才能存在,因为所有那些宣布稳定的工会契约而没有永久持续地履行该契约的人无非是在伪造该机构以就工会的意图达成一致。总有一天会形成一个稳定的联盟,但尚未对其进行定性。 一个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矛盾:两个人开始约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有单独的账户和无法沟通的个人财产。第一年,他们开始了解彼此的家人。在第二种情况下,他们开始在对方家里待上几天,公开表明自己是情侣,并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因为他们一直同意遗产问题将完全分开,所有费用均摊,并且各自拥有自己的积蓄.. 第三年,他们决定将以前分开的住宅合二为一,由他们中的一个人用前一年筹集的资金购买。

第四年,他们成功收养了这对夫妇的第一个孩子,以最绝对的分离维持一切。在第五年,他们实际上认为自己处于一种公开的、持续的、持久的关系中,目的是建立一个家庭,这就是为什么他们选择把他们同意的一切都写在纸上。他们签署了同居合同,声明他们已在稳定的联盟中生活了3年,并且财产制度一直是资产绝对分离的第六年,另一位同居者为自己购买房产作为投资并出租。他们就这样生活了十年,直到他们决定解 电报数据库 散工会。 鉴于这个(真实的)例子,合法的解决方案是什么?而且,当每个口译员从法律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内容时,最公平的解决方案是什么?我们应该将稳定的工会合同解释为已经存在并完善的法律关系的声明性合同,在整个共存期间产生效力,使各同居者将其积累的财产保留在自己的名下,或者我们应该将其解释为合同在其签署之日之前对部分共有有效(从而分享第一个同居者获得的第一个财产),但与第二个同居者。



保留他在合同签订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财产? 还有一个突出的矛盾:如果同居合同不能声明自其签署之前就已经存在稳定的婚姻关系,并且在该合同所声明的整个同居期间内,同居者之间的资产绝对分离,那么它只能正如受人尊敬的 Simão 教授所说,从那时起就产生影响(ex nunc),如果同居合同规定同居者之间普遍共有物品,那么它将如何运作?规定普遍共融的共存契约是否也只具有预期效果?这怎么可能?或者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可能具有事后效力?系统中可以有两个重量和两个度量吗? 确实,无论选择一种或另一种解释,对同居者之一的欺诈和伤害都可能存在。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也有可能认为同居者操纵行为来伤害第三方。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对法律规则的解释永远不可能以恶意为前提,也不能克服具体的不公正情况,因为受影响者和司法机构有足够的手段来反对他们,而且解释者也不能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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