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克福警察局副局長認為,男孩的生命處於嚴重危險之中,並且面對申請人持續抵制警方的詢問,第二天早上,法蘭克福警察局副局長授權警官 E 以相當大的痛苦威脅 Gäfgen,並在必要時施加這種痛苦。對申請人施加痛苦的過程是在一名受過專門訓練的警察的醫療監督下進行的,該警察當時正乘坐直升機前往法蘭克福。該授權在警方檔案中有完整記錄,並且是無視上級的明確命令而採取的。加夫根還聲稱,他胸部被推了好幾次,被搖晃得頭都撞到了牆上,還受到性虐待的威脅。大審判庭認為,這些額外的事實並未排除合理懷疑,儘管他們確實承認,確實有人威脅要對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痛苦,而且警官 E 有意實施這些威脅。在受到威脅僅僅十分鐘後,加夫根就完全認罪並承認男孩已經死亡。他同意帶警察去他藏屍的湖邊(條件是警官 E 不在場)。其後他又多次重申自己的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