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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將屍體丟棄在湖邊並向男孩的父母索要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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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9 11: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月初,歐洲人權法院大審判庭就Gäfgen訴德國案作出了判決。此案提出了世界各地道德哲學研討會上常見的經典「定時炸彈」情景,迫使法院面對這一問題:酷刑是否合理?儘管法院強調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絕對性,但這並沒有在結果中得到證實,大多數法官認為,採納直接透過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獲得的證據並不損害申請人審判的公正性。

該案件的悲慘事實如下。申請人將一名 12 歲男孩引誘到他在法蘭克 資料庫資料庫 福的公寓並將其窒息,。加夫根收取了贖金,並在當天下午晚些時候在試圖逃離法蘭克福機場時被捕。他告訴警方,男孩還活著,被另外兩名(虛構的)綁匪關在湖邊的一間小屋裡,但一再拒絕透露具體位置。

法蘭克福警察局副局長認為,男孩的生命處於嚴重危險之中,並且面對申請人持續抵制警方的詢問,第二天早上,法蘭克福警察局副局長授權警官 E 以相當大的痛苦威脅 Gäfgen,並在必要時施加這種痛苦。對申請人施加痛苦的過程是在一名受過專門訓練的警察的醫療監督下進行的,該警察當時正乘坐直升機前往法蘭克福。該授權在警方檔案中有完整記錄,並且是無視上級的明確命令而採取的。加夫根還聲稱,他​​胸部被推了好幾次,被搖晃得頭都撞到了牆上,還受到性虐待的威脅。大審判庭認為,這些額外的事實並未排除合理懷疑,儘管他們確實承認,確實有人威脅要對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痛苦,而且警官 E 有意實施這些威脅。在受到威脅僅僅十分鐘後,加夫根就完全認罪並承認男孩已經死亡。他同意帶警察去他藏屍的湖邊(條件是警官 E 不在場)。其後他又多次重申自己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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